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4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张晴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成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列席了本年度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出席了本年度内召开的股东大会,有效监督和审查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决议的形成、表决程序,对公司的合规运作进行了审查,特别是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线年度财务状况和整体运营情况。

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聘期一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回报投资者,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了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4月26日,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41,669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84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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