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与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08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与被告黄飞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桃广、王桂枝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黄飞进自愿在2009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拖欠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利息273 500.84元(按本金1 822 311.18元计算至2009年4月20日止);

二、2009年4月21日以后的本息按每月55 509.64元支付至2010年6月4日止,2009年7月31日之前还清按照本协议第一二项本息,其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在2010年7月4日之前付清(按本金1822 311.18元、月息7.3125‰计算至2010年7月4日止);

三、若黄飞进未履行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黄飞进自愿同意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解除于2007年6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长沙市商业银行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并立即偿还本息共计2 095 812.02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4月20日止),2009年4月2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的本金1 822 311.18元及月息7.3125‰计算本息至清偿日止,律师费20.9万元,并且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对黄飞进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建湘南路16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第0059207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360.86平方米)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29 351元,减半收取14 675.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黄飞进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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