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30065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2020年 1月 13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86号)的批复意见,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8,8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850.00万元。截至2020年 3月 18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88,5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相关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 5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8,350.00万元,已由国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年 3月 18日将募集资金人民币 28,350.00万元汇入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未来科技城支行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内(账号 0124271),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144.04万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205.96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484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和“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该项目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及本次延期前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如下:

近年来,受外部宏观环境波动、工程开工率不足、物流受限等不利因素的叠加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设备购置、物流运输、现场施工、安装进度、施工人员流动等方面均受到影响,导致该募投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有所放缓;同时,该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公司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相对谨慎,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募投项目高质量推进,公司根据客观情况适当调整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此外,受国际经贸环境以及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的影响,为确保投资进度能符合实际生产进度需求,经过公司审慎考虑,适当延长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

综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虽然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投入过程中受外部宏观环境波动、工程开工率不足、物流受限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项目的整体进度慢于预期。为了更加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合理运用,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本着谨慎投资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市场环境及募投项目当前的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后,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10月31日。

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且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内容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本“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和“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完工前,公司将合理调度生产,保证现有设备产线的产能利用率及生产效率,充分利用现有产能以满足市场订单的需求,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以审慎和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 2023年 4月 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目”、“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建设期至 2023年 10月 31日。

公司 2023年 4月 26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雷迪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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